根据《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南京市新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其中,鼓楼区、白下区、玄武区、雨花台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和六合区,均执行一类区标准,即由原960元/月调整为1140元/月,增幅为18.75%。而溧水县和高淳县,均执行二类区标准,即由原790元/月调整为930元/月,增幅为17.72%。
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也将同时进行调整。其中,一类区由原7.8元/小时调整为9.2元/小时,增幅为17.95%;二类区由原6.4元/小时调整为7.5元/小时,增幅为17.19%。而适用范围,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同。
需要提醒的是,这两个类别区标准其适用范围的区别,是以行政区域划分的。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什么类别区范围内的企业工作,就应享受所在类别区标准以上的工资待遇。
公积金不算在最低工资内
根据通知,最低工资标准不能包括这些内容,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同时,除了以上规定的项目外,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还不能包括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
如此看来,您的工资在合法范围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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