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老兵优惠政策

我是今年退伍的义务兵,是浙江台州的,农村户口入的伍,请问现在政府对退伍老兵有什么优惠政策,在养老保险方面有没有什么优惠!希望对这方面了解的能详细解答一下!在此先谢谢各位了。复制的就别来了!

第一条 为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均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执行。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

  第四条 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

  第五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退伍军人接收安置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定人员负责做好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兵役机关、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交通、粮食等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七条 各级接待退伍义务兵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预算。

第八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条例》第五条规定执行。

违反《条例》规定提前或推迟退伍时间的义务兵,安置部门不予接收。

  第九条 义务兵退伍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主要车站、港口设置临时接待中转站。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其优先转乘。军供站、接待转运站、招待所、旅社要为他们提供食宿方便。

退伍义务兵回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热情接待,主动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向他们介绍家乡情况,进行形势、政策和革命传统等教育,鼓励他们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十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必须在30日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到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报到。公安部门凭爱伍军

人接收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粮食部门凭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和

部队粮食供应证明办理粮油供应手续。

第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义务兵退伍回农村后,应当落实责任田。1年内口粮有困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二)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靠自建和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由各级地方财政、计划、物资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和建筑材料指标,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 (三)在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大军区荣誉称号,并授予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奖章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义务兵,审批手续完备的,应当安排工作。退伍后补办的立功、受奖证明手续一律无效;

(四)各用人单位在农村招收工人时,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录用退伍义务兵,年龄可适当放宽。乡镇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从退伍义务兵中聘用干部。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参战、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五)乡镇企业和乡村联营企业用人时,应当尽量多安排一些退伍义务兵;

(六)在服役期间,父母双方转为城镇户口的,按城镇退伍义务兵对待。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1-02-05
义务兵方面。
2003年颁布实施的《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的,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非农业户口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自谋职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其他政策优惠。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对在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复退军人,除在退伍安置上享有优惠政策外,还享有经济上的专项奖励。
2008年北京市下发的《关于调整义务兵优待政策的通知》,统一城乡义务兵优待标准,规定凡从北京市入伍的义务兵,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优待金;从北京市高等院校在校生征集的义务兵,除享受1万元优待金和其他优待政策外,正常退伍时,再给予一次性助学补助费1万元。2009年北京市下发《关于提高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将义务兵优待金提高到每人每年1.5万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