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集团在厦门同安有2家公司A、B,在漳州有公司C(ABC都是独立的子公司),我在A公司上班,现公司与C公司的一个项目部合并,名称挂A公司;公司想把我们不愿意调到C公司的调到B公司,我们不愿意都不接受去。这样2种情况公司是否都需要赔偿我们?赔偿的话一般按照怎么赔偿办法(我的工作年限2年5个月多,合同还有7个月到期)?公司并未书面正式通知搬厂事项及人员安排,只是在我们罢工的情况下于12月14日公布了一个搬厂的联络单,单子有公司老总签名,公司到12月月底搬迁完,这样是否算未通知员工,赔偿办法是否有变?
12月21日公司公布22日-25日放假,并且要求保安不能让员工进公司!
《劳动法》并未具体规定多少公里,不过给出了以下规定: 1、单位事先没有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就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时,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搬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者不随迁没有经济补偿。 3、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此后的实际履行当中工作地点也得以常态化固定。 4、企业搬迁,属于企业战略性、长期性的经营或办公场所的重大长期变更,势必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造成重大影响,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更。如果新的工作地点太远,说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确实产生了困难。公司这样的搬迁应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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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15号发公告说给年终奖,并在20日晚上给出承诺发放年终奖(有录音),而21号公司方面却不承认,请了劳动纠察大队的人员过来(是否为政府正常外派解决人员),要求我们自己去申请劳动仲裁?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是否赔偿只是按工作年限来赔偿还是要2倍支付给我们?同时劳动局的人员明确跟我们将公司可以拖到自发公告日起一个月后搬厂来应对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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