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离婚,无子女、无财产纠纷,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每月要付给女方生活费

再婚夫妻离婚,无子女、无财产纠纷,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要付给女方每月生活费,支付两年后,现在男方反悔,不原再支付给女方生活费,怎么办?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自愿达成协议,由男方每月支付女方生活费。
那么男就要履行这个义务。
这是是因为从法律上来讲,夫妻关系解除后,因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双方就没有任何法定义务了。
或者说,从法律上男方没有法定义务因离婚而向女方支付生活费。
但是法律也没有禁止,夫妻离婚后,男方自愿每月支付女方生活费。
所以说如果此协议订立时如无欺诈、胁迫等情况或者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等情况。
该协议是有效或者不是可以撤消的,那么男是要履行这个义务的。
当然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自愿达成协议,由男方每月支付女方生活费是否显失公平还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
另该协议应属于赠与,还要具体考虑是否出现可撤消情况,如果出现,那么协议也不需要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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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20
可以反悔。夫妻离婚,除非有特殊情形,互不承担抚养义务。该项约定可能是男方考虑欠周吧,导致权利义务不平衡,可以提出终止该约定,女方如果不答应,可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终止原协议关于支付生活费的效力。
第2个回答  2011-12-20
可以不用给,离婚后男女双方没有实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了~~此协议中的生活费实质为一种赠与,在赠与没有交付之前,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想不给就可以不给了~~
第3个回答  2011-12-20
女方可以起诉,离婚协议书中写明的,如果此协议书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那么男方就有义务履行。
第4个回答  2011-12-20
到法院起诉他,他没有按原判执行他的责任,所以可以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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