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寻求帮助,职业律师进,关于法律问题

最近摊上一起案子,经济纠纷.我在03年买了所住房,然后,JS开发商在卖之前已经抵押贷款了.用其手下工人的身份证办理的,和信用社合伙套贷款,后因为开发商作孽太多,阎王请他去喝茶,结果去了不让回来了.开发商死后,银行为了挽回损失,把我的房子起诉到法院,查封了.我作为第三人参与开庭,也就是说官司的输赢,和被告没什么关系,利益损失人是我第三人,然后在多方努力下,公安局的经济侦察支队,对该案立案侦察,定性质为诈骗,开发商诈骗银行贷款,一审,判决我胜诉.然后现在信用社又提起2审,NND,恶人先告状也就是了.恶人搞输了再上告的还真少见,现在银行方面拿出一审公安经济侦察支队没有权利对此立案的理由,以及开发商已经死亡,不足以作为定案理由,我现在问的就这两个问题,

一:公安局经济侦察支队有没有权利对该案进行立案
二:开发商已死,能否因为其死亡,不负法律责任,而其生前的行为因其死亡,则不能进行断定.
请专业法律人士帮忙回答一下.灌水的朋友,以及在网上随便搜索答案的就免了.谢谢,能搜到的话我早搜了.悬赏100,问题解决以后再加300
首先谢谢大家的关注:我补充几点,开发商死后,有几个月的时间,其财产早已被瓜分,也就是说现在各方的损失只能从这几户房子里找了.不只是我一家,是我们整栋楼,其形态都是一样的,现在如果开发商没死的话,案件就简单了.我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反还,现在要求不了那么多了.只求能保住房子就可以了.

真是谢谢大家了.这么多关注的,小弟在此谢过了.大家说的对我都很有帮助,我都不知道该怎么评价了.大家转载的都是很专业的法律条纹,现在案情也有进一步的发展了.6号开庭,基本我胜诉的机会很大,再次说一声谢谢,我自己没法选择大家谁的答案更好些,所以只好发起投票了.让大家自己衡量吧

--圣手天工-

你的提问涉及到如下法律问题:
一:该农村信用社在上诉过程中将本案提交公安机关,且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发现开发商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93条之规定,构成了“贷款诈骗罪”。故公安机关对此案是可以立案侦察的。
二:该农村信用社的目的是想利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民事附从刑事原则来对抗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以达到其以法抗法的目的。
三:开发商在卖房之前已经将此房抵押贷款.且是用其手下工人的身份证办理的,其和信用社合伙套贷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贷款诈骗罪”,但其行为后果依法应当由开发商个人承担。
四: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以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属无效民事行为。正是由于开发商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93条之规定,所以,其与信用社先前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五:依你的陈述,你于2003年购买此房,说明从你交付房款之日起,你与开发商之间已经构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且这一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六:本案中你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以开发商已死,而否认你们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不论案件公安机关对本案如何侦察以及信用社以此理由如何抗辩,均无法否定你们之间的合同效力。
建议你在二审过程中,紧紧围绕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五十二条,五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抗辩,以确定开发商与信用社先前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你的合法权益是能够得到充分保护的。祝你幸运!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08-22
1.有,公安机关拥有了立案权,当然经济类案件是由经济侦查支队负责立案。
2.自然人的死亡,可他身前的所有债务和应该付的法律责任还是逃不聊的。所以应该付的法律责任还是逃不了,由检察院代为执行和追讨责任人和身前的欠贷等经济债务。
对于楼主的遭遇我们深表同情,但法律也会保护你们的权益的(你们也是受害者),你的房子能否保住,主要看那个开发商还有没有可以执行的遗产和不动产等,你可以对那些恶意瓜分开发商遗产的人提出诉讼,要求遗产保护。以便保护你们业主的权益。
第2个回答  2007-08-23
一:公安局经济侦察支队有没有权利对该案进行立案
答:因为涉嫌到了犯罪,可以进行立案。

二:开发商已死,能否因为其死亡,不负法律责任,而其生前的行为因其死亡,则不能进行断定.
答:不能这样理解的,关键是要区分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不同的。
另,您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的房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第3个回答  2007-08-23
让他的遗产来承担责任啊!
第4个回答  2007-08-25
对,以上说得都对。作为善意第三人,你的胜诉概率很大。对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是主动追诉的,因此,说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没有立案权,是十分可笑的。

如果你当时不知情(即诈骗的事实和过程),只是购买了住房,那当然属于善意第三人,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则银行的损失不能用你们的住房来弥补。(即使是知情还要购买的,并且从中得到好处的,当然就不算了)

但是,楼上的错还是要指出了,《抵押贷款合同》不能单纯地说无效。因为在贷款的时候,如果银行也不知情(或者说无法知情),则贷款合同当然有效,因为银行也属于受害方,并且根据有效的合同,而具有了追索权。如果合同无效,银行也没有理由以开发商的财产为的,要求补偿了~~~

《合同法》第52条不是这么用的,可以再看看相关的书籍。
第5个回答  2007-08-26
.有,公安机关拥有了立案权,当然经济类案件是由经济侦查支队负责立案。
2.自然人的死亡,可他身前的所有债务和应该付的法律责任还是逃不聊的。所以应该付的法律责任还是逃不了,由检察院代为执行和追讨责任人和身前的欠贷等经济债务。
对于楼主的遭遇我们深表同情,但法律也会保护你们的权益的(你们也是受害者),你的房子能否保住,主要看那个开发商还有没有可以执行的遗产和不动产等,你可以对那些恶意瓜分开发商遗产的人提出诉讼,要求遗产保护。以便保护你们业主的权益。
你的提问涉及到如下法律问题:
一:该农村信用社在上诉过程中将本案提交公安机关,且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发现开发商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93条之规定,构成了“贷款诈骗罪”。故公安机关对此案是可以立案侦察的。
二:该农村信用社的目的是想利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民事附从刑事原则来对抗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以达到其以法抗法的目的。
三:开发商在卖房之前已经将此房抵押贷款.且是用其手下工人的身份证办理的,其和信用社合伙套贷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贷款诈骗罪”,但其行为后果依法应当由开发商个人承担。
四: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以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属无效民事行为。正是由于开发商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93条之规定,所以,其与信用社先前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五:依你的陈述,你于2003年购买此房,说明从你交付房款之日起,你与开发商之间已经构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且这一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六:本案中你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以开发商已死,而否认你们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不论案件公安机关对本案如何侦察以及信用社以此理由如何抗辩,均无法否定你们之间的合同效力。
建议你在二审过程中,紧紧围绕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五十二条,五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抗辩,以确定开发商与信用社先前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你的合法权益是能够得到充分保护的。祝你幸运!
回答者:周口师爷 - 同进士出身 六级 8-24 19:07

对,以上说得都对。作为善意第三人,你的胜诉概率很大。对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是主动追诉的,因此,说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没有立案权,是十分可笑的。

如果你当时不知情(即诈骗的事实和过程),只是购买了住房,那当然属于善意第三人,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则银行的损失不能用你们的住房来弥补。(即使是知情还要购买的,并且从中得到好处的,当然就不算了)

但是,楼上的错还是要指出了,《抵押贷款合同》不能单纯地说无效。因为在贷款的时候,如果银行也不知情(或者说无法知情),则贷款合同当然有效,因为银行也属于受害方,并且根据有效的合同,而具有了追索权。如果合同无效,银行也没有理由以开发商的财产为的,要求补偿了~~~

《合同法》第52条不是这么用的,可以再看看相关的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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