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摊上一起案子,经济纠纷.我在03年买了所住房,然后,JS开发商在卖之前已经抵押贷款了.用其手下工人的身份证办理的,和信用社合伙套贷款,后因为开发商作孽太多,阎王请他去喝茶,结果去了不让回来了.开发商死后,银行为了挽回损失,把我的房子起诉到法院,查封了.我作为第三人参与开庭,也就是说官司的输赢,和被告没什么关系,利益损失人是我第三人,然后在多方努力下,公安局的经济侦察支队,对该案立案侦察,定性质为诈骗,开发商诈骗银行贷款,一审,判决我胜诉.然后现在信用社又提起2审,NND,恶人先告状也就是了.恶人搞输了再上告的还真少见,现在银行方面拿出一审公安经济侦察支队没有权利对此立案的理由,以及开发商已经死亡,不足以作为定案理由,我现在问的就这两个问题,
一:公安局经济侦察支队有没有权利对该案进行立案
二:开发商已死,能否因为其死亡,不负法律责任,而其生前的行为因其死亡,则不能进行断定.
请专业法律人士帮忙回答一下.灌水的朋友,以及在网上随便搜索答案的就免了.谢谢,能搜到的话我早搜了.悬赏100,问题解决以后再加300
首先谢谢大家的关注:我补充几点,开发商死后,有几个月的时间,其财产早已被瓜分,也就是说现在各方的损失只能从这几户房子里找了.不只是我一家,是我们整栋楼,其形态都是一样的,现在如果开发商没死的话,案件就简单了.我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反还,现在要求不了那么多了.只求能保住房子就可以了.
真是谢谢大家了.这么多关注的,小弟在此谢过了.大家说的对我都很有帮助,我都不知道该怎么评价了.大家转载的都是很专业的法律条纹,现在案情也有进一步的发展了.6号开庭,基本我胜诉的机会很大,再次说一声谢谢,我自己没法选择大家谁的答案更好些,所以只好发起投票了.让大家自己衡量吧
--圣手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