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一个个体工商户,经营着一家小商店,目前聘用了4名员工,在本月月初,就是11月1号那天我又招了一个女员工,虽然她什么都不会,但人中规中矩就录用了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和她的口头协议是,试用期800元,之后如果能胜任岗位保底1000元+营业提成。她也承诺至少会干满半年。但是就在刚才,11月8日下午6点,她下班的时候跟我说她要辞职,理由是小孩没人带。。-_- 明天开始不来上班了!要跟我结工资。我无法用言语形容我当时的心情,反正特纠结。我跟她说,你要辞职至少也要提前几天跟我打个招呼,我好有准备,她说她也是刚刚知道的。然后我让她接着上几天班,再招个人顶替她之后她就可以辞职。接着她又问我可不可以把小孩带来上班。我很无语!我说不行,她就要我跟给她结工资。当时正好是下班时候,我跟她说,我还没批准你辞职,让她明天过来再说。我很郁闷,从她提辞职一直到现在。我做的就是小本生意,去年毕业跟我爸要了18万开这个商店,从租店面、装修、进货、搞宣传,前前后后忙的我焦头烂额,但是算上试营业我连十分一的成本都没收回来。开业这么久,员工换了好多,但这样的还是头一个,我算了一下,她试用期的工资是800,正常上班1个星期,我要给她200元的薪酬。但是这1个星期工作她没有为我产生1分利润,培训都还没结束,明天她不上班我还要让别的员工顶替她,必须给双份工资的补助,这一笔就是直接的损失,间接的浪费我1星期时间培训。我觉得我很吃亏,如果结200元薪酬给她我就吃大亏了。她就像一个旅行者,在我这里7日游然后拍拍屁股走人,还要带走我200块。我打电话问我爸,他没有给我意见,只是说200元不算多,但要我在里面领悟出一个衡量的标准。刚才纷乱的思绪让我没有想明白,但现在冷静下来我觉得有个模糊的答案,但还是很纠结啊,古话说:兼听则明,我想听听大家的意见!拜谢!!在线等答案。
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论是试用期还是正式合同期限内,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都应当全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克扣工资是违法行为。
二、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参考资料:试用期_百度百科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很专业,其实我的员工有两种聘用形式,一种签订合同,一种不签订合同。这个由员工自己选,待遇没有区别。不过不管签不签,在法律和道义上,我都无愧于我的营业执照和我的本心。
正直做人,诚心做事。
不谋而合。。
我纠结与她的潇洒,来去如风,而我却需要承担所有的后果。当时我和我爸通话时,他让我站在企业决策人的角度判断这件事,然后我觉得给她结算薪酬是最稳妥的做法,给200元,可以消除所有她可能带来的后遗症,或许还能从中得到一点其他的。所以,明天我会当着所有员工的面给她200元的工作薪酬,为她的辞职表示遗憾。
可以的,同时你也可以在其他员工面前讲出你的意见。毕竟突然辞职会对公司的人事安排和经营带来影响,希望以后的员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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