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只干了几天给不给工资?

本人是一个个体工商户,经营着一家小商店,目前聘用了4名员工,在本月月初,就是11月1号那天我又招了一个女员工,虽然她什么都不会,但人中规中矩就录用了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和她的口头协议是,试用期800元,之后如果能胜任岗位保底1000元+营业提成。她也承诺至少会干满半年。但是就在刚才,11月8日下午6点,她下班的时候跟我说她要辞职,理由是小孩没人带。。-_- 明天开始不来上班了!要跟我结工资。我无法用言语形容我当时的心情,反正特纠结。我跟她说,你要辞职至少也要提前几天跟我打个招呼,我好有准备,她说她也是刚刚知道的。然后我让她接着上几天班,再招个人顶替她之后她就可以辞职。接着她又问我可不可以把小孩带来上班。我很无语!我说不行,她就要我跟给她结工资。当时正好是下班时候,我跟她说,我还没批准你辞职,让她明天过来再说。我很郁闷,从她提辞职一直到现在。我做的就是小本生意,去年毕业跟我爸要了18万开这个商店,从租店面、装修、进货、搞宣传,前前后后忙的我焦头烂额,但是算上试营业我连十分一的成本都没收回来。开业这么久,员工换了好多,但这样的还是头一个,我算了一下,她试用期的工资是800,正常上班1个星期,我要给她200元的薪酬。但是这1个星期工作她没有为我产生1分利润,培训都还没结束,明天她不上班我还要让别的员工顶替她,必须给双份工资的补助,这一笔就是直接的损失,间接的浪费我1星期时间培训。我觉得我很吃亏,如果结200元薪酬给她我就吃大亏了。她就像一个旅行者,在我这里7日游然后拍拍屁股走人,还要带走我200块。我打电话问我爸,他没有给我意见,只是说200元不算多,但要我在里面领悟出一个衡量的标准。刚才纷乱的思绪让我没有想明白,但现在冷静下来我觉得有个模糊的答案,但还是很纠结啊,古话说:兼听则明,我想听听大家的意见!拜谢!!在线等答案。

试用期劳动者提前三天辞职是需要支付工资的,没有提前通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一部分工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七)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八)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九)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十一)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六)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七)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五)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六)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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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8-25

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论是试用期还是正式合同期限内,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都应当全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克扣工资是违法行为。
二、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参考资料:试用期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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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8-23
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论是试用期还是正式合同期限内,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都应当全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克扣工资是违法行为。
二、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
第3个回答  2011-11-08
楼主首先告诉你,新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三天通知你。90条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规定看,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仅限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即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内未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为劳动者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该解除行为就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可惜他没有)
所以,楼主,不给他钱,还应该要求他赔偿损失。我们是有法律依据的。不用担心。追问

很专业,其实我的员工有两种聘用形式,一种签订合同,一种不签订合同。这个由员工自己选,待遇没有区别。不过不管签不签,在法律和道义上,我都无愧于我的营业执照和我的本心。
正直做人,诚心做事。

第4个回答  2011-11-08
听你爸爸的吧,我认为他的思路是成熟的,虽然她没有给你带来效益,但也在你这里呆了几天,这也是时间成本。如果这是不能尽快处理,会浪费你时间,你的工作重点是生意,不是在这里纠缠200元钱。
从这事情上也对你应该有个启发,那就是以后再招用新人来的时候,要尽量考虑周全,如辞职的时间、报酬等问题,事先就用文字写出来,让应聘者看,他接受后再违反,那你就有理由拒绝了,现在双方都没有约定好,都有责任。
这也是一道考题,对你做经营者的人生考题,考题没有标准答案,要靠你慢慢领悟。追问

不谋而合。。
我纠结与她的潇洒,来去如风,而我却需要承担所有的后果。当时我和我爸通话时,他让我站在企业决策人的角度判断这件事,然后我觉得给她结算薪酬是最稳妥的做法,给200元,可以消除所有她可能带来的后遗症,或许还能从中得到一点其他的。所以,明天我会当着所有员工的面给她200元的工作薪酬,为她的辞职表示遗憾。

追答

可以的,同时你也可以在其他员工面前讲出你的意见。毕竟突然辞职会对公司的人事安排和经营带来影响,希望以后的员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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