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市场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分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如题所述

信托市场的主体由信托的三个关键角色构成: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是信托的发起者,拥有信托财产并确定收益权,可以是受益人,也可能不是。我国法律要求委托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组织,需要有财产并非资不抵债。


委托人享有五项权利:有权了解信托事务的运营情况,查阅相关文件;可要求调整不利于受益人利益的管理方法;对违规处分财产有撤消权和赔偿请求;有权解任或申请解任不当的受托人;有权依据信托文件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作为服务提供者,负责信托财产的经营和管理,如信托投资公司。他们有权独立处理信托事务,获取报酬,要求费用承担,请求辞任,以及在信托终止后的留置权等。受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为受益人最大利益管理财产,保持诚实信用,保管记录,保密并仅以信托财产支付收益。


受益人则享有信托受益权,包括承继转让权利,用于清偿债务,信托终止时的财产优先权,以及对最终决算的承认权。受益人在信托业务无过失导致损失时,可能需要接受受托人的费用或损失补偿请求。


这三者之间形成复杂的经济和法律关系,共同构建了信托市场的基础架构。


扩展资料

现代信托的形成,标志着自然人为受托人的民事信托向法人为受托人的商业性信托的转变。以受托人盈利为目的承办信托的活动,使信托成为一种商业行为,使信托业务成为金融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信托成为一种商业行为后,特别是其特殊的制度优势成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后,信托这种服务方式的需求和供给的总和就形成了信托市场;也可以说信托服务业实现其价值的领域即为信托市场。信托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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