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累计的。
一、医保累计原则
医保累计主要基于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当个人在某一城市缴纳医保后,其缴费记录和金额通常会被记录在该城市的医保系统中。当个人因工作、生活等原因转移到另一城市并继续缴纳医保时,其之前的缴费记录和金额原则上应被新城市的医保系统所认可,并进行累计。
二、医保转移手续
为了确保医保能够顺利累计,个人在换城市缴纳医保时,通常需要办理医保转移手续。这一手续包括向原城市医保部门申请转出个人医保账户,并获取相关的缴费证明和转移凭证。然后,个人需将这些材料提交给新城市的医保部门,以便将之前的缴费记录和金额转入新城市的医保系统。
三、地区差异与特殊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医保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医保累计方面也可能有特殊规定。例如,某些地区可能对医保累计设置了一定的时间限制或条件,或者对不同类型的医保账户有不同的累计规则。因此,在换城市缴纳医保时,个人应了解并遵守新城市的医保政策,确保医保能够正确累计。
四、查询与核实累计情况
为了确保个人医保的累计情况准确无误,个人可以定期向新城市的医保部门查询自己的医保累计记录。如果发现累计情况有误或存在疑问,个人应及时向医保部门反映并核实相关情况。
综上所述:
医保换城市缴纳后,一般情况下是会累计的,但具体累计方式及规定可能因不同地区的医保政策而有所差异。个人在换城市缴纳医保时,应了解并遵守新城市的医保政策,办理相关转移手续,并定期查询和核实医保累计情况,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规定: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三条规定: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六条规定: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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