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

如题所述

核定征收方式。
一、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的区别
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是两种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查账征收主要基于纳税人的账簿记录来确定应纳税额,要求纳税人具备完善的会计核算和健全的账簿资料。而核定征收则是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如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等因素,预先设定一个应税所得率,然后据此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的原因
小规模纳税人通常规模较小,会计核算和账簿资料可能不够健全,难以进行精确的查账征收。因此,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既方便管理,又能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此外,核定征收方式还可以简化税收征收程序,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核定征收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核定征收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税务机关认为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等情形。在程序上,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预先设定应税所得率,并通知纳税人。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按照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期缴纳税款。
综上所述:
小规模纳税人通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来确定应纳税额,这种方式适用于那些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情况。核定征收简化了税收征收程序,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同时也确保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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