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法律

如题所述

中华民国时期法规 辛亥革命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华民国时期(1912~1949)历届政府颁布的法规,包括南京临时政府法规,北洋政府法规和国民党政府法规3个部分。
临时政府法规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代封建王朝以后,以孙中山先生为临时大总统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于1912年1月1日在南京成立,史称南京临时政府。在它存在的短短3个月内,颁布了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许多巩固民主共和制度、保障人权、发展资本主义和改革封建恶习的法律、法令。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中华民国时期法规
关于政府组织法
1911年12月 3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1912年1月2日即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次日加以修正,共 4章21条。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体制的诞生,宣告了封建帝制的灭亡。它确定南京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府,政府机关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临时大总统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临时大总统下分设各部,部长对临时大总统负责。参议院为行使立法权的机关。参议院成立以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临时中央审判所为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南京临时政府还于 1月30月颁布了《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起草了《各部官制通则》和各部局的官制,编定了各类官吏考试制度。在这些法令中,规定了中央行政机构的设置、各部的职权范围及官员任免办法。临时政府在3月10日又公布了《南京府官制》,作为改革地方政权机关的模式。

关于改革司法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2日颁布《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3月 11日颁布《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规定行政、司法官署审理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逼供,不法刑具悉令焚毁,其罪当处笞、杖、枷号者,一律改为罚金、拘留。违反命令者褫夺公权并治罪。临时政府还拟定了《临时中央裁判所官制令草案》、《律师法草案》,主张建立律师制度,实行陪审和公开审判制度。

关于保障人权
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 3月17日颁布《大总统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宣布废除清朝法律中对所谓"贱民"的歧视和限制,规定水上居民(蛋户)、"惰民"、丐户、义民(奴)、优娼、隶卒等均享有选举、参政、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等公民权利和自由。3月 2日和3月19日又相继颁布《大总统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文》、《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明令禁止贩卖华工,买卖人口,保护华侨,废除奴婢卖身契约、主奴名分以及人身奴役等。临时政府还明令取消清王朝官府中"大人"、"老爷"的称呼,废除跪拜礼,劝禁缠足,晓示剪辫以及禁烟、禁毒。此外还颁布了《维持地方治安临时军纪十二条》,强调"拥护人权为第一要义",严惩侵犯人民生命财产权利的行为。

振兴实业
临时政府制定了商业注册章程、《商业银行暂行则例》等保护工商业的法令,鼓励兴办实业,奖励农垦,鼓励华侨在国内投资。为此,还以大总统和内务部名义发布了保护人民财产的命令。凡在民国势力范围内,人民所有一切私产,均应归人民享有,无确实反对民国证据的清政府官吏所得之私产,应归该私人享有。工商企业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向中央平政院陈述或向都督府控告,一经调查确实,"立予尽法惩治"。

北洋政府法规
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军阀窃取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于1912年4月在北京建立了北洋政府,直至1928年6月才为北伐军的节节胜利所迫宣告结束北洋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主要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暂行新刑律》、《刑事诉讼条例》、《民事诉讼条例》、《民律草案》和《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等。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组织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共11章,113条。这部宪法草案采取资产阶级宪法形式,实行责任内阁制,规定了对总统任期的限制和国会对总统的牵制权。这部宪草大大妨碍了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因此,袁世凯于1914年1月14日悍然下令解散了国会,"天坛宪草"随之成为一张废纸。

《中华民国约法》
由袁世凯一手操纵的"约法会议"所制定,并于1914年5月1日公布,又称"新约法",以示区别于前临时约法。该约法分10章,68条。它以确认袁世凯专制独裁制度为基本特征,取消了国会制,设参政院作为总统的咨询机构。这个约法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为袁世凯推行专制独裁提供了法律根据。

《中华民国宪法》
1923年10月10日直系军阀曹锟贿赂国会议员当选总统后制定公布的宪法。它以"天坛宪草"为基础,是北洋政府正式公布的第一个宪法,共13章,141条,内容十分庞杂。这部宪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民主伪装下实行军阀独裁。它罗列了一系列有关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但又赋予大总统凌驾于国会之上的权力,有权停止众议院或参议院的会议等等。此外还赋予地方军阀极大的权限,借以换取对曹锟政府的支持。这部宪法随着1924年10月直系军阀的倒台而作废。

《暂行新刑律》
北洋政府对《大清新刑律》(见清代法规)稍加删改而制定的刑事法规,于1912年4月30日颁行,内容与《大清新刑律》基本相同。1914年袁世凯阴谋复辟帝制,以"重典"威慑人民,颁布《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15条,增设了一些罪名,并加重了原来的许多刑罚。此外,北洋政府还在1915年和1918年先后拟定了两次刑法修正草案;但均未颁行。

《刑事诉讼条例》
1921年11月14日公布,1922年7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它是在清末《刑事诉讼律草案》(见清代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中国正式公布施行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该条例分总则、第一审、上诉、抗告、非常上诉、再审、诉讼费用、执行,共8编,514条。

《民事诉讼条例》
《民事诉讼条例》也是在清末《民事诉讼律草案》(见清代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于1922年7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它是中国正式颁布施行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该条例计6编: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审程序、抗告程序、再审程序,以及特别诉讼程序,共755条。

《民律草案》和《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北洋政府曾于1915年起草了民律亲属编草案,至1926年完成民律各编的起草,但一直未作为正式的民法典公布。所谓《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即《大清现行刑律》(见清代法规)中关于民事的规定。1912年 3月10日袁世凯宣告"暂行援用"前清施行之法律,也包括《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同年4月3日,参议院在《议决暂时适用前清之法律咨请政府查照办理文》中也指出:"嗣后,凡有关民事案件,仍应照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办理。"所谓民事部分,即指《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服制"、"户役"、"田宅"、"婚姻"、"钱债"等大部分或一部分,以及户部则例的"户口"、"民人继嗣","田赋"中的"开垦""坍涨拨补""牧场征租"、"寺院庄田"、"撤佃条款"、"滩地征租"等有关条款,直到1929年国民党政府公布新民法才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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