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贫困户的评判标准:
1.统计单位:以户为单位,一个户口本为一个家庭户,家庭成员为户口本在册的所有人员。且家庭成员中有1个以上的劳动力。
2、家庭经济收入标准:为国家级贫困户标准,按县扶贫办的统计口径为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300元的户。分了两类,一类为扶贫户:有劳动能力的农户,且人均纯收入在2300元以下1560元以上。另一类为扶贫低保户:就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均纯收入在1560元以下的低保户。
最基本的考察对象大体上是:一是今年确定的农村低保户(家庭成员中要有一个以上劳动力),二是残疾人户(家庭成员),三是遭受重大事故的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户,四是人均纯收入低于2300元的其他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