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高人给解答一下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合法吗?

我遇到了交通事故,买的安邦保险全保车险。我是驾驶汽车一方,交警判负主要责任没有写明确的责任分成,对方出具了医院开的2个月的误工证明和单位开的每月收入1200的证明还有600多元的医药费。交警处理事故中也承认这些证明,处理决定书中明确写道付对方误工费两个月,医药费共计3098(对方所产生的费用一共就这些相当于我负责所有的费用,当时是交警协调说保险公司可以全保我就同意了)。结果我将所有的费用付给对方后拿者所有单据证明去安梆保险公司后他们却没有足额付给我钱,经询问后他们的答复是两个月的误工不合理,是按照50天的误工还有判我主要责任不是全部责任所以他们只负责70%~结果一共就赔偿我不到2000块加上我修车花了不到200.可是我买的是全保啊 ~~~找了他们N次都没用。哪位高人能告诉我这里有哪些不合法???我该怎么办?还有交警开的决定书正常吗?
事故发生我报警了并联系了后保险公司,随后是保险公司方面派人和我联系了但并没有来到现场,随后处理事故过程中都是电话联系,直到事故处理完后我才拿着资料在保险公司找到这人!而且他看到交警的事故处理的结果后并没有提出异议!

这里的主要问题是70%的问题。“交警协调说保险公司可以全保我就同意了”。交警协调显然说错了。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和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应该说交警为了尽快解决问题,故意忽悠你。(开车的人貌似有钱,1000块钱你比较容易松口,给了对方对方也就罢休了)这是你疏忽的地方。你可以和保险公司说损失应该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如果他说你被交警骗了是你自己的问题,你就说纠纷解决中的失误也是风险的一部分。而且全程都有和保险公司的人联系。除了这种事情保险公司也有责任。

之后就是误工的问题,这个很难说。对方单位反正不在乎,开多少时间都可以,差距10天也就是400块钱的70%,280块钱。其实怎么说都可以。你可以问问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同意2个月的误工费。可能需要你你找医疗结构证明那个人确实需要2个月来休息。但是为了区区280元,确实没什么意义。

说实话拿回100%的赔偿不太可能。因为保险公司的行为没有硬伤。就用风险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足够支持为由,证明保险公司也有责任。然后软硬兼施,一方面威胁把事情闹大,(保险公司很怕这个)一方面仅要求赔偿的比例,而不要求100%的佩服。争取提高到80%也就是2400左右。应该还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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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8-27
1、误工费可能是有点问题,一般正常治疗后不会说休息两个月,从医疗角度上来讲有点不合理,这个你事先应该拿到具体东西问保险公司医核人员

2、按道法76条上的来讲,无论主次责,先从交强险里来赔,超过了再按比便,所以从你的情况来看,安邦不能先就70%比例来赔付!

3、请不要再讲全保,没有这个概念!

4、如果你买了交强险第二条成立,没有买,不成立!

具体可以给我发消息,祝你平安
第2个回答  2007-08-19
上面的都看花眼了:(
很简单的一个保险纠纷问题。事故主要责任就是70%,
关键在于你没有搞清楚保险公司对于事故的处理。
第一点、本次事故中,对方全部损失为3098元(先不考虑定损合理性),你负主要责任,所以应承担3098*70%的部分,按理说这部分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
第二点、保险公司会对定损的合理性进行核查,不是说交警定了多少就会赔偿多少的,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主要是对责任的认定。
报案后保险公司有没有派人和你联系?对于事故损失确定等有没有征求查勘员意见?如果没有查勘员和你联系,那保险公司有过失,你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全赔70%部分,这个还有可能。
如果是你的过失没有向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的话,就只能自己认了。再或者,保险公司认为不合理的误工费部分你认为有异议的话,可以和保险公司商量一下,在有纠纷的情况下,《事故认定书》中对于损失金额部分的确定还是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哈!
但30%部分你是肯定要出了,很不幸,你被交警忽悠了
第3个回答  2007-08-26
根据这样的情况,你当时是不能听从交警协调就把全额的钱赔付给那个人的,具体情况你当时应该咨询保险公司,及时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问根据这样的情况是怎么样个解决和赔付的办法的.
如果你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就私自赔钱的话,保险公司是不认帐的,这涉及一个代位追偿权的问题.你主要就是在这个点上处理得不好.
第4个回答  2007-08-16
保险并非有险必保,也并非有保必赔。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有关保险公司不赔付的内容,有针对性地避免无保障的风险。事实上,获得有效赔偿有多个要素:首先,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超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钱,很多时候与保险期限有关。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在等待期(观察期)内,进行索赔时,是否还在索赔时效内,都与保险公司是否赔钱直接有关。如果因为投保人经催缴后,仍然不缴纳应缴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或者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当然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不赔钱,赔多少,还与客户要求赔偿的金额有关。保险公司的赔款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是多次索赔,总的赔款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如一份保险合同的总保险金额为10万元,前几次累积获赔款6万元,那么再发生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最高赔付金额只有4万元,超过的部分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在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中,消费者不如实告知真相占很大比例。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投保人需要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投保一些健康险和人寿险时,很多人口头告知了某些病史,但业务员说可不填,结果事后被指“隐瞒”病情,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因为法律上只认可书面记录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事项。另外,未履行按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缺少必要索赔单证、材料等情况,也会被拒赔。其实,如果消费者投保时多留意一下细节,很多拒赔是可以避免的。
第5个回答  2007-08-27
保险公司的赔偿都是有一定标准的,你的这个事情属于责任分配问题,交警的证明在没有写明责任金分配比例的时候,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你付主要责任的赔偿金就是70%,相对的也就证明对方应该自行负担30%。因此你的事情有以下几个问题:
1.你占主责,三者(就是伤者)占次责,那就应该是他的看病损失中你只负担70%,那么,你说的那3068元是全部的医药费的话交警不应该这么判,如果是交警已经按照比例计算完的金额的话,600元的医药费怎么会让伤者歇两个月呢?
2.当时你报保险公司之后,查勘员并没有到现场,也没有和你协调并告诉你处理事故的准确流程,应该是查勘员的问题,保险公司要追究他的责任,但是这个追究属于公司内部追究,是不会影响到你最后的理赔结果的。
3.如果那3068的医药费确实应该是你来出,而你撞的人也确实误工两个月,那么,就要看保险公司的算法,有的保险公司工资是按天算得,那么这个算法中是要刨除周六和周日或者是只刨除周日的,算下来差不多就是50天,但是无论是按日还是按月计算,这2400元都是应该赔得,区别只是50天和两个月的区别而已。
4.无论你是不是保的全险,按照责任比例划分的时候是有绝对免赔的,即便你上了不计免赔也是一样。
因此保险公司的做法从大的方面来说没有违法,即便是从小的方面说也只是公司内部责任问题,对你的理赔金额是没有什么影响的,至于剩下的30%,应该是由对方负担,如果你的车没有完全修好,可以协商对方进行互偿,这样你就可以将对方应付给你的30%修车费用和你应该付给对方的70%医疗费用中的一部分相抵消,不过具体的问题需要保险公司的理算人员帮你计算一下。
还有,我顺便说一下,你并没有说明你是因为撞车有人伤还是直接撞得人,如果是和车互碰得话你的那部分损失应该由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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