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从事水电暖安装,维修修理属于在营改增后属于建筑安装业还是居民服务业?

如题所述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改增后,建筑业包括五大类,分别是: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1%。有几个特殊业务也是按照建筑业纳税: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纳税。2、生产设备、动力设备等设备安装按照安装服务纳税。3、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等,按照建筑业纳税。4、绿化公司提供的设计、苗木、施工等服务,按照建筑服务中的其他建筑服务纳税。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和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4、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5、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为防止出现预缴税款大大超过计算的应纳税款,造成企业的额外负担,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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