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小悦悦事件那两个肇事司机怎么判?

如题所述

肇事司机胡某最终获刑两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2011年10月13日,佛山两岁小女孩在路上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和碾轧,18个路人先后经过,但都当没看见,而其间悦悦又被一辆货车碾轧过去。最终悦悦被第19名路人抱到路边,送到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抢救。

令人遗憾的是,据网友微博报,小悦悦今日凌晨抢救无效死亡。一个两岁的小生命就这样悄无声息的离开了。

肇事司机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已经由佛山中院终审判决,肇事司机胡某最终获刑两年六个月,比一审判决少了一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小悦悦案终审判决不是最终结局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新闻网-汪洋为何要求认真反思小悦悦事件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2-23

1、作为监护人,小悦悦的父母没有尽到看管小悦悦的责任,本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因两车的司机交通事故肇事后发生逃逸,故由两车司机负全部责任。

2、第一位司机——胡军:

(1)、一审:2012年9月5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对“小悦悦”案作出一审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决胡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二审:2012年12月18日,“小悦悦事件”肇事司机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已经由佛山中院终审判决,肇事司机胡某最终获刑两年六个月,比一审判决少了一年。终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3、第二名司机要根据其是否看到小悦悦的情况来定罪,具体情况还未公布,不好判断。


扩展资料:

“小悦悦”事件大致过程:

1、2011年发生的广东佛山女童“小悦悦”遭两车连续撞、碾,18路人未出手相助的事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25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对事故肇事司机胡军提起公诉,胡军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胡军在天降大雨、五金城内光线较暗的情况下,未开启前照明灯行驶,由于边行驶边寻找店铺,注意力分散,未注意到正在五金城通道内行走的被害女童王悦,车辆右前方将王悦撞倒,右前轮从王悦上半身压过。

3、胡军感觉异常并刹停车,观看右后视镜,未发现碰撞物,以为压到了路边的货物,但未下车查看,继续向前开,因此车右后轮从王悦胯部压过。胡军驾车驶离现场继续前往店铺收取货款。

4、王悦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10月21日死亡。2011年10月16日,胡军在网上看到案发监控录像,确认自己撞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小悦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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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10-24
这里请大家要注意一下,从监控录像视频可以看出,第二个司机是完全看到地上的小悦悦,他曾经三次打灯示意,并作出了减速,而且也略偏了原来的行车路线。驾车人士应该明白,这些举动都大多因为看到前方的“物体”想其离开或躲开时候的日常习惯,这些惯性的习惯恰恰表露无为地表示第二个司机是完全看到小悦悦的,但是他最终还是选择压过去。在短短的几秒内,人性还是经不起考验了,停下来可能责任巨大,压过去可能胡混无事。但我们善良的相信第二个司机肯定是愧疚的,不可原谅的是第一个司机,我们拭目以待这个社会是怎么判罚冷血、残酷、事后逃逸还要企图找人来顶罪的恶徒是什么一个下场,我们一致期望要让这样的畜生万劫不覆,处以极刑。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4
第一个司机故意杀人罪,且社会影响极差。第一,司机第一次辗压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但其明知小悦悦在车下并不采取施救措施继续辗压则出于故意,故其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第二,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第三,主体已满十四周岁。第四,犯罪客体是小悦悦的生命。故符合故意杀人构成要件,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本案的恶劣社会影响,我认为应判处死刑或无期。第二名司机要根据其是否看到小悦悦的情况来定罪,具体情况还未公布,不好判断。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10-23
第一个司机是肇事逃逸,应该判3-7年;

第二个司机可能真的没看到小悦悦,这就要看如何审理了,如果真的没看到小悦悦应该无罪释放,如果是看到还压过去应该判3-7年。不过我个人认为第二个司机是无辜的;

其实本案的的关键不是司机肇事逃逸,而是那十八个冷漠的路人,他们是杀死小悦悦的凶手。

第一个司机即使肇事后逃逸也是可以理解的,而第二个可能真的是无辜的,这次他要倒霉了。而第二位司机也成了十八位冷漠路人的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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