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授权委托后,受托人又委托他人,是否有效?

法人授权委托后,受托人又委托他人,是否有效? 例如:银行行长是法人代表,他委托副行长,副行长又委托工作人员,请问:工作人员持这两个委托书办事,是否有法律效力???十分感谢你的回答!!!

可以,但是要争得行长的同意。
代理人接受代理后,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民法称之为转委托,也叫复代理。复代理既可以将代理人代理权限内的全部事项委托复代理人,也可以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复代理人,复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在复代理关系中,存在原代理人和复代理人两个代理人,亦存在原代理人的代理和复代理人的代理两层关系,所以不同于一般的代理。其有如下特征:(1)复代理人行使的是代理人的权限,同时,原代理人并不因此而丧失代理权;(2)复代理不同于共同代理的情形;(3)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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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8-15
一个银行内部不存在委托的问题,工作人员办的事都是银行负责的。
不同的企业之间相互委托,如果得到委托人的许可,受委托人可以再委托他人。如果没有许可就不能再委托。无论如何,受委托人都要对委托的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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