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如下:
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取得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其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