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位高人能帮小妹解答一下这道增值税计算问题?最好详细点,不胜感激~~~

某自行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电脑两台用于厂长办公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标明价格、税额等,其中价税合计3.51万元。
2,原材料仓库被盗,共损失60万元(不含税款),其中本月购进的为5万元,以前购进的为55万元。
3,销售自行车10000辆,单价400元,不含税价款400万元。
4,将本厂生产的自行车50辆作为奖品,发给工人,按同一型号正常售价不含税价1.5万元。
5,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共计5万元,用于内部职工食堂。

上述两题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说明不能冲减销售额和不得抵扣的理由。

1、进项税额为3.51除以1.17
2、进项税额转出60乘以17%非正常损失
3、销项税额400乘以17%
4、销项税额50乘以1.5乘以17%视同销售,
5、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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