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拆迁补偿标准

如题所述

合肥拆迁补偿标准系数一般为0。7,对于本市近郊区、县城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在拆迁范围无正式住房,且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长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拆迁补贴面积不足15平的可按照15平米补贴。

一、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由政府决定承租给单位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在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二、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在拆迁过渡期间内,拆迁人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一)单位整体拆迁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1、拆迁人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日起,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合法用工人员所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平均额的80%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粮贴、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各种补贴和补助按月给付;得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2、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拆迁人按规定补偿,由被拆迁人向有关部门统一缴纳。3、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已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拆迁时不予补贴;未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由拆迁人按退休金标准补贴。(二)单位部分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每月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三)按经营用房安置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个体工商户)在拆迁过渡期间内的停业补助,拆迁人每月应按每平方米经营使用面积给予1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5补贴。(四)全额拨款单位的人员不予补贴。三、征地转户被拆迁人自改的非住宅,对其用于经营或生产设施的搬迁按机械、设备评估费的10%予以补贴,评估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不再支付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四、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一)住宅搬迁补助费:每户每次200元,二次搬迁另按此标准支付。(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办公用房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生产、商业、仓储、加工企业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三)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应安置房屋面积(包含易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在18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1、国有土地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积;2、征地转户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四)自拆自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户人口3人(含3人)以下的,1500元/户;户人口4~5人(含5人)的,2430元/户;户人口6人(含6人)以上的,3240元/户。(五)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有照建筑面积在30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1、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1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2、办公、仓库、生产用房等其他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六)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发放至回迁安置通告时止。(七)实行产权调换的,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1/3由拆迁人付给房屋所有权人,2/3付给房屋承租人;拆除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平均分配。五、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3个月的补助。六、本补偿、补助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以后因价格变动调整由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拆迁房怎么办理过户
1、办理过户登记
购买拆迁房,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补办合同
如果是列入拆迁房产档案不能过户的拆迁房,需要找到原房主办理买卖合同。并且在合同中也要表明,当遇到拆迁房子没有过户时,买方可以享有拆迁方给予房权证的所有权利。
3、办理公证
补办好合同后,需要与原房主一起到公证部门申请办理买卖合同的公证,让公证工作人员做好笔录,把附加的合同条款内容以公证书方式表达出来。
4、回迁后办理房权证
回迁房子竣工后,根据开发商提供的材料、数据,原房主需要先办理房产证。办理时,需要准备好身份证明、拆迁合同、派出所房屋证明等材料,再到房管部门受理窗口申请受理、审批,发放房产证。
5、办理过户
最后,办理拆迁房过户手续,和原房主重新签订买卖合同,然后走过户程序,重新测绘、评估、缴纳税费、受理、审批,再领取新的房产证。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合肥市拆迁补偿标准做出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合肥市城市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一、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由政府决定承租给单位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在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二、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在拆迁过渡期间内,拆迁人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一)单位整体拆迁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1、拆迁人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日起,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合法用工人员所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平均额的80%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粮贴、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各种补贴和补助按月给付;得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2、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拆迁人按规定补偿,由被拆迁人向有关部门统一缴纳。3、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已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拆迁时不予补贴;未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由拆迁人按退休金标准补贴。(二)单位部分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每月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三)按经营用房安置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个体工商户)在拆迁过渡期间内的停业补助,拆迁人每月应按每平方米经营使用面积给予1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5补贴。(四)全额拨款单位的人员不予补贴。三、征地转户被拆迁人自改的非住宅,对其用于经营或生产设施的搬迁按机械、设备评估费的10%予以补贴,评估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不再支付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四、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一)住宅搬迁补助费:每户每次200元,二次搬迁另按此标准支付。(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办公用房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生产、商业、仓储、加工企业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三)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应安置房屋面积(包含易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在18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1、国有土地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积;2、征地转户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四)自拆自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户人口3人(含3人)以下的,1500元/户;户人口4~5人(含5人)的,2430元/户;户人口6人(含6人)以上的,3240元/户。(五)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有照建筑面积在30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1、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1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2、办公、仓库、生产用房等其他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六)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发放至回迁安置通告时止。(七)实行产权调换的,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1/3由拆迁人付给房屋所有权人,2/3付给房屋承租人;拆除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平均分配。五、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3个月的补助。六、本补偿、补助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以后因价格变动调整由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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