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动离职的规定

如题所述

关于员工自动离职后处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司的管理,完善人事管理制度,现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几项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司在职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后勤人员,本规定的自动离职人员,是指本公司人员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自失的员工,一般表现为旷工,或要求停薪留职或辞职未获得公司批准的擅离职守,公司可做除名处理。
一、属于下列情况者,视为自动离职:
1、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或在一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6个工作日者;
2、擅离岗位30天或请假期满且未办理续假手续,或委托别人请、续假的未得到批准的而无故超假15天的人员;
3、未经公司同意,出差未归超过30天的人员; 4、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履行合同自动离岗的人员。 二、对离职人员的处理:
1、各部门要应加强对员工的考勤管理,对擅离工作岗位和逾期未归者,部门负责人需在3天内将其有关情况及意见以书面形式,填写相关处理意见并签字后,送人事部审批后,核查属实,通知财务部即予以停发工资。
2、自动离职人员公司要予以通知离职人员本人,如电话
通知、贴出公告等,确实无法通知到其本人时,过了15个工作日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将不予任何形势的补偿。
3、自动离职人员自确定之日起,公司有权自动终止与其劳动关系,停止享受公司一切待遇。包括社保、医保、意外保险等,人力资源部予以核实考勤后,由财务结算出自离人员在职时的所得收入,并扣除公司为其缴纳的一切待遇费用。
4、如自动离职者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采取适当的方法追究其责任,必要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5、试用期前五天内向公司申请离职并获得批准者,公司不予发放工资和补偿金,且离职者需亲自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法亲自到公司解除合同者,人力资源部将以邮件或挂号信的形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此与劳动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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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09
员工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是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
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第2个回答  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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