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在于对盗窃司法解释的理解,故意毁坏财物是在盗窃时还是在盗窃后,不一样的.
1,假如是盗窃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可以看出,在盗窃过程中毁损公私财物,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两罪,但经过比较,判处盗窃罪要比判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高,因此本案就应该以盗窃一罪从重处罚(但是构成两罪).
2,假如是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又将该财物毁损的情形应该如何定性,认为只应该认定盗窃罪一罪。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这里公私财物我们理解应当是盗窃物之外的物,不是针对盗窃物而言,如果是盗窃财物后又毁损的应当认定为对盗窃财物的一种处理方式,因为盗窃财物后,该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而被行为人所占有,盗窃已经既遂,至于将该财物毁损只是处理赃物的一种方式,如同盗窃后窝脏、销赃的行为一样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而不可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两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罪,数罪并罚。分别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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