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哲老师麻烦请问一下,2019新办烟草证是否有对营业面积有要求呢,我是江苏省泰州市的

如题所述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未对经营者的经营面积作出具体的规定要求。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部门规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等规定,申请人应当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方能具备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规定条件。(认定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材料证明有:在“规划用途栏”或“使用用途栏”上标注为“商业”字样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社区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等相关证明材料。)

针对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的法律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有关的法律规定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律)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追问

现在我家车库20平方房产证上,烟草局已不满30平方为由拒绝给我办理,到底有无法律依据呢

追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部门规章)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第二十五条等规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下列几种情形:

1、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2、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3、中、小学校周围;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根据提问者所述内容,您的条件可能不符合“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的规定。建议您到发证机关(当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咨询一下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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