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提这个问题很多人觉得可笑?但我也不得不说说我的观点。我是昌平一所大专的学生,10月14日中午12点左右我坐昌11路车到西关,下车后发现钱包不见了,里面有490多元现金和身份证。我去报警,警察连我的名字和联系方式都没留就让我等消息了。我一个人坐车去11路总站希望调取一下,但管理人员告诉我并没有录像,我认为是他们的漏洞使得我丢失的财物没有线索找回,所以希望他们给予赔偿。我是花钱坐的车,东西是在车上丢的,并且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消费法》公交公司应保证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既然事情发生了,他们就应该负责,不能因为这样的事太多就将责任推干净,也不能因为其他人选择了认倒霉就断定公司没责任。而且,15日我与他们去理论,他们在明知周围没有其他可乘车辆的情况下,拒绝载我,同时,他们报警赶来的警察也拒绝送我,我一个女孩只好又打了110,那两个警察才让我上了11路公交,这样我更加气愤。我想要投诉举报,却投诉无门,起诉对于我一个穷学生来讲基本不可能,法律援助也没什么希望,我不知该怎么办,也许我是较真了点,但我的想法也不是没道理呀,为什么想维权就这么难呢?难道以后有事真只能自认倒霉,提醒自己下次小心?可我真的不甘心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