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7日,我妹妹骑自行车横穿马路,那里有斑马线,被车子(供电公司的车子)撞了,头部受伤,已经快三个月了,还没有脱离生命危险。现在事故认定书出来了,责任55开。具体原因如下:汽车驾驶员在斑马线之前未减速,有过错;我妹妹骑车过街没有下车推行,且手中撑伞,有过错。请问交警中队认定责任55开有问题吗?据多名目击者讲,汽车当时速度很快,那条路上限速50码。
可以根据事故现场和我妹妹的受伤程度确定他当时的车速吗?
这个事故责任认定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