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20个职能处(室): 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划定省级规划矿区,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四)矿产资源储量处。
拟订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工作;实施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依法管理矿业权评估;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及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除外)的监督管理;承办新发现矿种的申请事项;管理矿床工业指标;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政策研究。 负责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工作;承担市(地)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系统教育培训;负责国土资源科技管理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矿产开发管理处
矿产资源储量处
地质环境管理处
耕地保护处
地籍管理处
土地利用管理处
地质勘查处
土地划界处
土地开发整理处
信访工作处
人事科教处
地质环境处
执法监察审理处
土地执法监察处
矿产执法监察处
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