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无法律硬性规定时间,常规一般是5-7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
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
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