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办不动产证的害处

农村宅基地办不动产证的害处

农村宅基地办不动产证的害处是未来老百姓需要承担更多的税赋。
不动产登记是为房产税,甚至是不动产税打基础。
利是:
1、明确了老百姓对不动产的权属,对老百姓权益不受他人侵犯提供了制度保障;
2、便利了权属的转移,不动产登记后老百姓可以更加方便地通过出租、出资、抵押、转让等方式获取财产收益和融资的需要,也可以满足通过继承或者遗赠以不动产庇荫亲属、回报社会的意愿;
3、农民的土地可以合法流转等;
4、有利于反腐,给房地产价格带来下降的压力,这属于辅助好处。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法律法规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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