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第三人房产抵押但没登记,逾期可申请财产保全么?

如题所述

虽然签署了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没有取得他项权证书的,抵押权没有设立,不能对合同约定的房产行使优先清偿的权利。
虽然抵押权没有成立,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可以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追究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由于是拟设定物权担保,在担保物权未设立的情形下,不能就主债权申请对该合同项下房产进行保全。如果是针对抵押合同项下违约责任,比如要求支付违约金,可就该部分申请对房产的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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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02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所以你说的在第三人房产上设定的抵押并没有成功设立,该第三人也不是担保法上的保证人,因此不能保全该第三人的房产。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9-09
你好,物保,只有合同没有进行财产担保登记,涉及的担保标的物上就没有抵押权。由于物上抵押权是具有物的交换处分权,可以不尊重所有权人。你没有取得抵押权,那么你就无法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径直卖掉担保人的财物而求偿。所以,债权人实现债权存在很高的风险。尽管没有担保物权,但你依然可以主张担保合同的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3个回答  2014-09-09
按照担保法规定,没有抵押登记的无效。不能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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