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不是本人签字,但是有公章,合同生效吗?

如题所述

非本人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区分以下情况确定:1、本人授权他人代为签订合同的,他人所签订的合同对本人也具有法律效力。2、他人未经授权代为签订合同的,本人不承认其代理权限的,合同权利义务由签字人承担,对本人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已经签订的合同,如果在合同中签署名字的人非本人签署的话,除收养协议、离婚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牵涉到人身性质的合同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签以外,合同的效力则会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判定。如果代签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委托,并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代签合同,此时的代签行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如果代签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委托,私自以他人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话合同的效力依法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引发的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与否取决于本人的追认行为,本人追认的,合同对本人产生效力,本人没有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合同对本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这时的合同并没有效力。合同的代签需要符合合同法中的规定,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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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3
首先,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自然人、法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一般只要有公司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即为有效,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息并不能做到全部公开,虽然担保人不是本人签字,只要公章真实,该合同仍应当认定为真实有效,除非公章系伪造、或者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且该签字亦属伪造,方可免除担保人的责任,否则,一般不能让担保人脱保。追问

谢了,那贷款人故意不还,起诉有效吗?

追答

按照借贷双方合同约定,如借款方合同违约,按照法律规定起诉

追问

哦,谢了!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0-12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根据这条规定,本案例中的担保人是否应该在2007年7月18日之前才负有保证责任的(注:本案例中保证人和债权人未另外约定保证期间)?
没错.
过了这个时间没有追究是否就该免除保证责任?
没错。
如果是,为什么本案例担保人还会在2008年成为被告?难道是法院的失察?
这是当事人的诉权,立案庭是不能审理实体法律关系的,实体法律关系只有等到开庭时由审判庭来审理,没有经过审理是不能确定的,再说这是民事案件,法院不能依职权判断是不是超过保证期的,当事人不主张法院是不能管的,这就是私权利处分的行为体现。所以,法院没有错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履行期”在本案例中是不是指借款期限的壹年时间,也就是从借款之日2006年1月18日起到2007年1月18日的一年时间为主债务履行期?
没错。
3: 的一个朋友说过这样的话“;…………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是6个月,约定不明确的为2年。”这个“约定不明确的为2年”请问担保法中确有这个规定吗?
有这个规定,但不是《担保法》条文规定的,而是担保法解释中规定的。
浏览过担保法,但好像没有这样的规定,不知道是不是 看漏了。
哦,你看看担保法解释就知道了。
另,从你介绍的案件情况看,本案保证人可以主张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主张债权而免责。追问

那如果是经办人的疏忽造成的,如贷款人不还,经办人会产生什么后果?

追答

那你 就惨;了 ~~

追问

我会有什么责任呢?如果贷款人不还,但有财产呢,怎么办?

追答

可以 找律师的 我不是专业的 知道的不是很多

追问

哦,谢谢了!

追答

呵呵 要给我最佳答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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