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作为呈堂证据,如果对方不承认,这条录音是否有效?

如题所述

电话录音可以作为打官司时的证据使用。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只要提供的证据是真实有效的,法院会采纳的。至于对方是否承认,对证据的作用无影响,因为法院会通过技术手段来鉴定该录音是否为对方所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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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0
  电话录音可以作为打官司时的证据使用。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只要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是真实有效的,法院会采纳的。至于对方是否承认,对证据的作用无影响,因为法院会通过技术手段来鉴定该录音是否为对方所说。
请看我国法律对证据的规定:

一、证据的分类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与反证等分类;
二、以下为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关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2个回答  2011-10-03
这条录音的有效与否,不在于对方承不承认,要看它是不是真实的,是不是客观的,是不是与你所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电话录音只要不是伪造的,没有通过非法途径取得,并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法院是会采信的
第3个回答  2011-10-03
这么说吧、如果是你自己录的,不一定有效、如果是律师或办案人员录的就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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