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 求解 急急急

公民张某在天津市河北区有房屋三间,一间自住。张某有三个儿子,长子现居住于天津市河北区,次子在北京工作,三子在上海工作。2005年2月,张某去世,长子便将其父的房屋占为己有,并出租给浙江来天津打工的刘某居住。次子和三子得知后,认为长子和刘某侵犯了他俩的继承权,准备分别以长子和刘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次子、三子应向哪个地方的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
问题2:刘某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问题1:应当向天津市河北区法院起诉。
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本案中,刘某与案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影响他的利益,因此刘某属于无独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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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23
1、房屋所在地法院,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人民法院管辖。
2、刘某处于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第2个回答  2011-09-23
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追问

为什么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3个回答  2011-09-23
向天津市河北区法院起诉
刘某民事诉讼第三人追问

为什么向天津市河北区法院起诉?

追答

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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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1-09-26
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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