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招标文件当中约定了诚意保证金,中标人中标后反悔招标人是否可以不退还诚意保证金

如题所述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规定,可以不予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八十一条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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