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前给公司造成损失,关于赔偿问题,急需解答!!!

我是做销售的公司是每个月15日发工资,1200的基本工资,辞职之前给公司造成大概3000元的损失,8月份已经扣了全月工资,大概1000元(除去保险200),我10月12日辞职,请问一下,9月10月的工资公司应该怎么扣才合理,是全扣还是扣20%,如果扣20%,损失没有赔完,我应该怎么办????

  如果劳动者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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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12
首先你公司在八月份扣的钱,已经不合规定了: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2个回答  2011-10-12
如果从单纯从工资角度来讲,公司最多扣你20%。
但是从民事角度来讲,公司有权追究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一个月扣不够可以分多月扣,即使离职了也有追讨的权力。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10-12
我如果是你公司老板会这样做;你既然辞职了会把你的工资一次性来抵扣的,多了就给你,不够就算了,你必定是打工的差不多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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