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劳动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被诉人系某晚报的发行公司,负责销售和投递某晚报及其系列报刊、图书。申诉人于1997年11月23日开始在被诉人单位担任投递员,从事某晚报的征订、投递及其他物品配送工作。被诉人发给申诉人加盖有其公章的《工作证》。2002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务责任协议书》,双方约定就相关工作达成“兼职劳务协议”。2004年8月28日,申诉人参加了被诉人组织的“公司基层骨干训练营”并经考核认定,申诉人初步掌握了业务开拓、客户服务、员工激励及基层管理的相关技能,被诉人发给申诉人结业证书。被诉人于2005年3月15日制定有《发行站投递员工作考评制度》,对包括申诉人在内的发行站投递员在工作纪律、服务质量、发行业绩、投递线路横向产品业绩等四个方面进行考评。
2005年4月19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务责任协议书》,内容包括:被诉人委托申诉人提供的劳务是在某地区发行站担任报纸投递、收订报纸及送水、回收废报等工作;被诉人视工作岗位需要确定申诉人的工作时段,并在申诉人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后支付劳务费;被诉人为申诉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申诉人如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在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可凭缴费收据向被诉人申领50元/月的社保补贴,申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有关社保方面的要求;协议有效期自2005年4月19日起至2006年4月19日止。
被诉人要求投递员在每日13:30分到发行站进行准备工作,待晚报印刷出厂并送到发行站后即按固定路线投递,投递员在投递时必须使用被诉人的工作服、工作证、自行车、包等工具;投递时不得从事非被诉人业务的工作;根据投递线路的不同,完成投递的时间为3到5个小时不等;被诉人对投递员在完成投递之外是否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兼职工作不作限制,但禁止投递员在从事非被诉人业务时以被诉人的名义,使用被诉人的工作服、工作证、工具等。被诉人按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投递员的劳动报酬。
2006年2月,申诉人与被诉人因为工作关系发生纠纷,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诉人要求确认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自1997年11月23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被诉人为申诉人补办1997年11月23日至今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缴交手续。
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为什么?
(2)申诉人要求被诉人为其补办1997年11月23日至今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缴交手续是否合法?为什么?

第一 属于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一、 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二、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三、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四、 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五、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六、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第二 合法
如果劳动关系存续,应该补办并补缴劳动保险。
解除劳动关系的,仍然应当补办劳动保险。但无法补办的,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赔偿劳动者相当于两个月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赔偿金。

但实际上,劳动保险涉及到行政和税收的管理,补办经常会出现问题。
所以自补办之时以前的劳动保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参考资料:http://www.btophr.com/lawyer/eachask.asp?id=2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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