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华联合保险的车险理赔范围?

我7月初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信号灯黄灯直行结果在斑马线上与一过马路的骑电瓶车人碰撞.对方脚腕骨折住院,做手术并用了钢板.于当月下旬出院回家休养,在医院直接产生的医疗费用近两万元.
现在可能对方将会索要相关赔偿,我大概是全责,我想知道如果我是全责的情况下,对方将会索要哪些合理赔偿,这些应该由我来承担的赔偿保险公司会全部赔偿吗?或如果不可以那么有哪部分是保险公司不赔应该是由我个人必须承担的费用?
说明一下:我所驾驶的车是买中华联合的交强险与商业险.
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8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商业险:车辆损失不计免赔无限额,第三者责任不计免赔无限额,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乘客分别是1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100000元,还有其他一些小项目.
另外,保险是在江苏徐州买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上海,被撞伤的对方是上海人.不知道对方的合理索赔有哪些可依据法律及法规,以及保险公司理赔又需要那些法规依据.
咨询了中华联合徐州分公司,被告之最多赔偿对方三个月产生的误工费等相关费用、一年后病人取钢板的费用赔偿上限4000元(而医生表示取钢板大概需要近10000元费用).不知道保险公司的这些说法合理吗?
补充说明几点:
1.已付医院医疗费用近两万元中其中由我付了一万一千(其余部分因我无力支付暂时由对方家属自付),现在对方及事故处理部门依然要求所有的医疗费用都应该由我来支付,保险公司尚未出钱,不知道是否有法律规定医疗费用必须由我来先行支付.
2.车辆定损工作中华联合徐州分公司已委托上海分公司做好, 人伤方面理陪被告之得由徐州分公司处理.进一步咨询后保险公司表示不会来人处理,要求我和对方协商好结果后去徐州分公司进行理赔.我担心双方就赔偿项目及金额协商好后,保险公司方面是否可以认可并接受进行理赔,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够依据事故双方协商结果理赔,那我又该如何办?
3.到今天为止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尚未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距今病人出院一周了).通知明天去宣读认定书.我想知道如果对方(骑电动车)在绿灯未亮之前开始穿马路(斑马线)是不是也应负轻微责任?事故科交警称监视器距离事故发生点较远,如果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则保险公司不会理赔,不知道是否我接受全责认定结果对我最有利?

对方电动车的损失和人身伤害住院的合理理疗费全部由你承担,由于你办理了保险,首先从交强险中进行赔付:最多只能赔8000元的医疗费和2000元电动车损失,另外就是你说的三者的误工费和取钢板费用等,里面也有护理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其中误工费等要根据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如住院的天数和出院证中明确的休息治疗的时间等;
就你补充中的问题:
1、交强险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垫付,同时由于花费较大,交强险不足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商业险预付一部分。
2、你们协商的结果只能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一个参考,保险公司的理赔有相关的规定,如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等,你多赔的只能自己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hi.baidu.com/claim/blog/item/a1814ed13e1847d2562c845d.html建议你好好看看这个!
3、接受全责对你有利。如果商业险中你办了不计免赔,那么可以全赔,否则你是主责或同责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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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8-15
基本同意楼上观点,不过有些地方观点有所不同。
1。交强险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垫付,但交强险条款上说的是抢救费的垫付,如果官方出具了相关抢救的证明,保险公司是应该先行垫付抢救费。

2。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中,您要承担的费用分两部分,于情的部分和于理的部分,于理部分有相关的医疗票据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是实报实销的(可能会剔除一些不合理的药品),但是于情的部分呢。尽量争取降低责任对你有一定的好处!

3。建议所有已发生和即将发生的费用落在交通事故调解书上,那样对你以后起诉保险公司有好处!
第2个回答  2007-08-18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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