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部门以被申请人出具的劳动备案表及公司的员工的证词,判申请人败诉,这样合理吗?

如题所述

合理啊 人证物证俱在。楼上的说什么是可选择性程序,不知道从哪里看出可选择性。这么多年劳动仲裁都是必经程序,难道法院、仲裁庭包括立法者都不如您这个民间高手吗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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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21
  你可以去法院进行申诉。你觉得劳动仲裁不合理,要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事实上很多人都对劳动法的起诉程序理解错了,包括劳动仲裁部门,法院等。《劳动法》没有一个条款明文规定劳动者打劳动官司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根据第七十九条,它只是一个可选择的权利条款而不是禁止条文。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9-21
合理,所以以后工作一定要记住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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