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文物是什么罪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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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05

一、盗窃文物涉嫌违反盗窃公共财物罪,如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二、《文物保护法》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收藏单位的报告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三、《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扩展资料:

1、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它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

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

目前,各个国家对文物的称谓并不一致,其所指涵义和范围也不尽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个对文物共同确认的统一定义 。

参考资料:

人民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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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7-28
  盗窃民间文物的,应当由司法机关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然后按估价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9-29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第六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4个回答  2011-09-29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构成盗窃罪。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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