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83年参加工作,2003年买断领了补偿金,终止了劳动合同,2003年4月又到新的单位,工作到2007年单位整体转制,转制后继续留用了4年,我现在还有不到2年退休,单位要合同到期不与我签劳动合同了,我想问工龄是不是连续计算啊,按合同法第14条1项(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和同法第42条5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和我签劳动合同啊!谢谢了!
谢谢您!请问2003年以前的工龄不连续计算里面吗?
追答如果属于国有企业专制,一般应连续计算,但如果已经买断了,就意味着解除了劳动关系,可能难以计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