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女同志,我81年参加工作的,至今工作31年了,现在已经到了法定退休的年龄,我是从94年开始缴纳养老金,为什么社保局给我从96年才开始计算养老金?请问有这个规定吗?而且社保局让我还要补缴纳92.93年的养老金,我也已经缴纳了。为什么也给我不算!!!请问这些都是规定吗?如果有这个规定的话,麻烦大家告诉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