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门诊补偿
(一)慢性病门诊补偿。
1、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45%。对不同病种的年度补偿总额上限进行封顶(见表),年补偿最高封顶线为2500元,每年年底结报。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结核病、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硬皮病、银屑病、矽肺。
常见慢性病病种及补偿限额表
病种 封顶线(元) 病种 封顶线(元) 病种 封顶线(元)
高血压(Ⅱ、Ⅲ期) 1000 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1000 冠心病(心肌梗塞) 1500
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 2500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 1500 支气管哮喘 1000
慢性溃疡性结肠炎 1500 慢性活动性肝炎 1500 肝硬化失代偿期 2500
慢性肾炎 1500 肾病综合症 1500 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 1500
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 1500 癫痫 1500 肝豆状核变性 2500
帕金森氏病 2500 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 1000 强直性脊柱炎 2500
股骨头坏死 2500 结核病 1500 重症肌无力 2500
系统性红斑狼疮 2500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500 硬皮病 2500
银屑病 2500 矽肺 2500
上述病种以外,对于每年因一种疾病门诊累计费用达5000元以上的可纳入慢性病补偿。
2、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每年年底结报。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
3、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称“慢特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的(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慢特病"的鉴定和认定程序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参考资料: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