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准保护区禁止建设项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3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若违反此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违反此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处以罚款。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如有违反,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可要求拆除或关闭相关建设项目。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具体包括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
五、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以防止污染水源。
六、禁止在保护区内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以保护水源不受污染。
七、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饲养猪、牛、羊等家畜,以防动物粪便污染水源。
八、禁止在保护区内毁林开荒、毁林种果,以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水源质量。
九、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或开采石场、粘土、砖厂,以减少对水源的污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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