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中,第三章专门针对限制进口的情况进行了规定。第九条明确指出,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保护人类健康与安全、动物植物生命与健康,保护环境,建立或加快国内特定产业,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与国际收支平衡,以及依据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将被实施限制进口。具体包括六大类情形: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保护生命与健康、保护环境、建立或发展产业、国际收支平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进口情形。
第十条进一步说明了商务部、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将共同制定并调整《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并对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实施配额和许可证管理。这意味着,所有被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都必须遵循相应的配额和许可证规则。
为加强管理,第九条中还特别提到了“重点旧机电产品”这一概念,并在第十一条中规定商务部、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将制定并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对这些产品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
《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与《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的公布时间至关重要,必须提前21天公布,紧急情况下则应在实施当日公布。
对于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机电产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进口货物配额管理办法实施管理。而对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地方、部门机电办需审核进口单位的申请材料,并在20天内决定是否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
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时,进口单位需持有《进口许可证》和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以顺利办理通关手续。
为确保有效管理,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制定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进口许可的具体流程与要求。同时,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还共同制定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规则与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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