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修改

如题所述

为了深化殡葬制度改革,加强城市殡葬管理,长沙市人民政府对《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做出了如下重要调整:




    第十条条款修订:所有医疗卫生机构需严格管理太平间,禁止在内开展殡仪经营活动和设置悼念场所,确保环境卫生和秩序。




    第十七条条款更新: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建设需遵循省、市政府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确保设施合规。




    第十八条调整: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需经县(市)民政部门审批,仅限村民使用,管理严格。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合并:公共墓地选址需选择荒地并依法审批,明确禁止占用耕地建坟。




    第二十五条强调文明节俭,市区内治丧活动须在指定场所进行,严禁在医院、学校设立治丧场所和室外搭建灵棚。




    原第二十九条被删除,相关内容整合到第三十三条,对违规设立治丧场所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的行为将由民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纠正,严重者将强制拆除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规定,出殡时的不当行为,如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罚款,出殡车辆行为由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制止。




《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根据这些修改重新公布,确保了法规的现行有效性。




扩展资料

《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经1997年10月30日长沙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4月26日长沙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该《条例》分总则、火葬管理、殡葬设施和墓葬管理、殡仪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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