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简单来说就是案件由哪个法院来审理的问题。管辖异议的制度价值就在于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不周全、不严格,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保障管辖权正确行使。那么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是什么时候?
网友咨询: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是什么时候?
律师解答:
管辖异议提出时间是:
(1)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以有仲裁协议为由的,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3)仅限一审期间,发回重审,即便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也不得再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未提出,二审提出,将不予审查。
律师补充:
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如果法院审查后异议成立的,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院民诉讼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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