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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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的。

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


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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