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
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