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我弟弟在外地因为朋友的生意纠纷和别人打起来了,打断了对方的一根肋骨,但是不是我弟弟一个人打的,还有他的那个朋友、朋友的姐夫和外甥,对方被认定为轻伤,要求赔2.5万元,他的那个朋友不同意,我弟弟就回家来了,没有太在意,但是没有想到,对方起诉了,而且只起诉了我弟弟,前几天我弟弟被关进了看守所。经过与对方协调,对方又要求赔偿4.2万元就撤诉。但是对方去撤诉了,那个地方的派出所却不同意撤诉,是什么道理啊?被打断一根肋骨能构成轻伤吗?那几人就可以逍遥法外吗?
刑事案件多是由公安局进行侦查,由检察院起诉的,不是被害人起诉的,当然被害人没有权力撤诉。被害人能做的是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家属之间、朋友之间、邻里之间、同学同事之间发生纠纷致人轻伤构成犯罪的,只要被害人表示谅解的,检察院可以做出免于起诉决定,法院可以做出免于处罚决定,但这不属于撤诉。
自诉案件,是否起诉的权利属于被害人,被害人有权利起诉,有权利不起诉,起诉后当然有权利撤诉。被害人起诉后又撤诉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自诉人起诉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法院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动员被害人撤诉。如婆婆起诉儿媳构成虐待家庭成员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属于家庭纠纷不构成犯罪,动员婆婆撤诉。
2、自诉人起诉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提供不出充分犯罪证据的,法院动员被害人撤诉。
3、在法院判决前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的,法院不再判决,由自诉人写撤诉书备案。
4、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过调解自诉人对被告人不再告了,可以撤诉。
5、自诉人起诉后,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6、法院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被害人(自诉人)自动申请撤诉,被动员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法院不再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做出判决。
扩展资料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
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案件
是那个人故意挑事故意让自己挨打的,想讹钱,而且也不知道他的肋骨到底是谁打断的?
追答你所说的故意挑事讹钱的目的打架要有证据能证明,
虽然具体肋骨是谁打断不清楚,但是你弟弟的确是共犯,最好还是找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