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上海交金的比例分别是多少?

如题所述

  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公积金、
  养老金:
  一、退休领取社保养老金的2个条件:
  1.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在10年(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或15年(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以上;
  2.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养老金计发办法: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或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计算公式:
  1.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 ×1%
  2.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还有过渡性养老金。

  三、影响养老金多少的3个因素:
  1.退休时上年度省平工资(省平工资每年都在增加,养老金也就逐年水涨船高。所以,退休时间越晚,养老金越多);
  2.本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多);
  3.个人账户储存额 (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越多)。

  公积金:
  a.仅凭住房公积金2000元算不出最大额度:
  b.最大贷款额度根据以下三个条件计算出的最低值:

  (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人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借款人配偶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月)*借款期限。
  其中借款人工资总额=月缴金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还贷能力系数为40%,为固定值。

  (2)按照房屋价格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比例
  其中贷款比例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来确定:
  购买商品房、私产住房或其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住房评估价格)的80%;
  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集资建造住房、公有现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住房评估价格)的70%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费用的70%.
  二手房
  (3)按照贷款的最高限额计算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根据各地规定会有不同!北京最高可达52万,天津是40万,苏州是32万?

  各地还会有自己设置的条件,最终为所有条件的最低值!

  例:
  1)准确的应该是拿公积金卡去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打一份公积金查询单!
  公积金查询单中有最近六个月的月缴存额A
  A÷(7%+7%)*(40%+7%)*12*你打算的贷款年限
  按照你的房子,一般给你贷10-15年,可以把房龄适当少写点,比如14年的房子,写10年或者11年比较好,一般房龄+贷款年限<=30年,年龄+贷款年限<=男60,女55,适当可延长5年
  A÷(7%+7%)暂时不准确的按照1600元计算,
  1600*47%*12*15=135360
  2)二手房,房龄14年,一般最多贷款70%,20*70%=14万
  3)假设当地规定最大的最大贷款额度为40万

  根据以上综合条件,最低值135360
  一般最低贷到千位,这样你可贷款的最大额度为135000
  如果还有其他限制条件,比135000低,按其他限制条件
  如果比135000高,则最大额度为135000

  一般贷款额度去银行打查询单的时候,可以要求银行给你计算下!银行有义务帮你计算贷款额度!
  135000,贷款15年,每月月供1038.96元

  如果有还款能力,想少贷点款,贷年限也短些
  可以贷10年,这样1600*0.47*12*10=90240,
  贷款90000,10年,月供936.66

  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8 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已经2000年10月10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左己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编辑本段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1、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略)
  医疗保险金
  个人帐户的构成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4、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 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按300%缴纳)
  单位划转的按年龄不同35周岁以下 0.8%,35周岁(含)以上45周岁以下 1%,45周岁(含)以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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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16
上海人,上海户口,劳动就业,就有劳动手册,这个是最最起码的。然后交金是叫4金,分别是公积金,失业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最低缴纳和最高缴纳,一般性是公司自己人事按照自己公司的经营情况而定,并不是你要交多少就给你交多少的。有些公司是大公司,它为了省钱,也会给你交最低限额的4金,反正它也没违规,帮你缴纳了就可以了。国企的话,会缴纳5金或者是6金,前面4金是一样的,第5金指的是补充公积金,第六金指的是补充医疗保险。不过基本上交5,6金的公司比较少,多数都是外企或者好的国企。
4金里面,公积金是用来买房子贷款用的,医疗保险是用于平时看病的日门诊的钱,如果生病住院的话,自己只要出20%,其余80%都是国家替你出,只要你平时交医疗保险金。其余的养老金就是退休之后按照国家比例给你,失业金一般性很少的,等于是你在失业的时候,给你4,500元,和上海最低生活保障的钱差不多!建议不要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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