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我国选举权的原则有那些

如题所述

简要回答我国选举权的原则有如下:

1、普遍性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一律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2、平等性原则。这一原则是指,选民在选举中不受任何限制地享有被选举权,对代表候选人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

4、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各级人大在行使权力时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程序办事,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建议查询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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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选举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力属性都是不完整的。

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它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才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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