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 宁政办发[2007]155号文件

不是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南京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55号文件是宁夏的一份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加强硫化氢中毒事故防范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55号 2007年8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安监局制定的《关于加强硫化氢中毒事故防范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硫化氢中毒事故防范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区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呈多发态势,特别是硫化氢中毒事故的接连发生,严重危害了从业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自 2004年以来,全区共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6起,死亡13人,受伤12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多万元。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多发已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有效遏制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加强硫化氢中毒事故防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硫化氢中毒事故的诱发因素和主要特点
  诱发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因素主要有:
  (一)缺乏安全教育、培训和专业常识。有些企业没有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知识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走形式,敷衍了事,导致操作人员安全知识匮乏,安全意识薄弱,对硫化氢等毒害气体的理化性质、危害程度、作业方法和救援措施掌握得不够,不能确保安全操作和正确救援。
  (二)忽视安全生产,冒险进入危险场所作业。有些生产、施工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忽视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环境的危险,不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相关规定,在没有配备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进入有毒、缺氧的场所作业。
  (三)违章操作,盲目救援。有些企业没有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操作,违章操作时又无人监护,不携带呼吸器和救护带,发生事故时违规冒险施救,从而导致次生事故的发生。
  (四)缺乏安全投入,仪器设备不到位。有些企业在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毒害气体场所作业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气体检测仪、呼吸器和救护带等安全设备。
  (五)高温季节事故易发。高温造成微生物大量繁殖,加快了生物物质的分解过程,产生了大量的硫化氢。硫化氢比重大于空气,易在低洼空间积聚,造成夏季下水道、生物发酵池、环保发酵池等场所易发生中毒事故。
  硫化氢中毒事故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夏季高温易发生硫化氢急性中毒事故。
  (二)中小企业硫化氢中毒事故明显上升。
  (三)市政建设工程发生的中毒事故所占比例较大。
  (四)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时伤亡人数较多。
  (五)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违章救援、盲目救援或冒险救援,造成次生事故,扩大事故后果。
  因此,预防和减少硫化氢中毒,需要从各个环节切实加强对硫化氢危害因素的防范,广泛普及各种常见职业危害的预防知识,努力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对职业中毒事故的防范能力,有效避免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从事污水处理、地下管道和储罐内施工及石化、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和企业,每年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题教育,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者、安全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提高对硫化氢中毒事故危害性的认识。
  (二)坚持安全发展原则,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监管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要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实行安全叮嘱,并提示安全防范措施和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品。
  3.生产经营单位对有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的场所,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气体检测仪器、呼吸器、救护带等安全设备;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医疗救护设备和药品。防毒器具要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整洁完好。
  (三)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职责落实。
  1.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应由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作业许可。凡进入坑、池、罐、釜、沟以及井下、管道等存在硫化氢气体的场所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进入许可程序、作业规程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明确作业负责人、进入作业人员和外部监护人员的职责,严格实施安全作业许可。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作业负责人应确认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及上岗条件,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和防范设施及用品符合进入要求;同时检查、验证应急救援服务、呼叫方法的效果;在作业完成后,要确认作业人员及所携带的设备和物品均已撤离。
  作业人员的职责:作业人员应接受本单位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持证上岗;遵守密闭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密闭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应与监护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沟通。
  监护人员的职责:监护人员应接受本单位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持证上岗;在作业人员作业期间保证在密闭空间外持续监护;适时与作业人员进行必要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密闭空间外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监护人员在履行监测和保护职责时,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对未经许可欲进入者予以警告并劝离。
  许可作业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中允许进入的前提条件应包括:对危险场所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对含有毒害气体的作业场所,通过采取强制通风、氮气吹扫、空气置换等措施,直至检测合格;保证整个许可期内始终处于安全卫生受控状态。
  作业人员作业前,要戴好防毒面具,系好救护带,现场必须落实专人监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批准作业。
  2.建立健全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有可能发生硫化氢等毒害气体中毒的污水处理和石化、化学纤维制造以及化工原料制造等行业和企业,应建立健全硫化氢等毒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根据作业要求,落实应急救援组织、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落实各项安全设施、处置流程。企业应根据需要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并定期演练。
  (四)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作业准入。
  1.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将阴沟疏通、河道挖掘、污物清理等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安排未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上岗作业。各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规定各自的管理职责。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加强协调和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与承包方签订项目合同时,告知承包方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要求承包方制定许可作业程序,并保证作业条件达到要求后,方可批准进入。
  承包方应遵照发包方的要求,制定进入作业程序,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作业。
  2.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严格作业准入,尤其要将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毒害气体中毒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制要求企业配置防毒设施、设备和器具,制定作业规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五)严格操作规程,加强现场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严格实施密闭空间作业进入许可程序和安全作业规程,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牢记与作业相关的规定并认真执行,强化安全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坚决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现象。
  2.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密闭空间作业前,要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经所在单位安全生产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要在高危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在有专人监护且配备有效个人防护的条件下进行作业。禁止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私自清理下水道。
  4.当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人员应佩带专业防护用具实施救援并及时报警寻求专业救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盲目施救,以避免出现更多的伤亡。
  5.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密闭空间作业时,必须加强现场管理,安排专人监护,提出安全生产要求,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对作业中可能发生的不安全问题及时告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况立即制止,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作业全过程。

  三、硫化氢中毒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急救措施
  (一)硫化氢中毒事故发生后,中毒人员应迅速脱离中毒现场至空气新鲜处,有条件的要给予吸氧,保持呼吸道通畅,并保持安静,卧床休息,注意保暖,严密观察病情变化。
  (二)对中毒人员中的呼吸、心跳骤停者,救援人员应立即对其进行心肺复苏;对休克者让其平卧,头稍低;对昏迷者及时清除其口腔内异物,保持呼吸道通畅。以上人员应迅速送往医院抢救。
  (三)中毒人员中有眼部损伤者,应尽快用清水反复冲洗,迅速送往医院进一步处理。
  (四)救援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器具方可进入中毒环境,并留有危险区外监护人员,做好救护准备,尽可能地减少自身中毒或伤亡。

  四、加强专项督查,消除事故隐患
  为有效遏制硫化氢中毒事故多发的势头,自治区政府已将防范硫化氢中毒列为今后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任务。从今年开始,自治区将组织安全监管等部门对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关键设备和器具、主要措施及制度落实情况。
  各市、县(区)、有关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防范硫化氢中毒情况的自查自纠。对从事采矿和从矿石中提炼铜、镍、钴等,煤的低温焦化,含硫石油的开采和提炼,橡胶、人造丝、鞣革、硫化染料、造纸、颜料、菜腌渍、甜菜制糖、动物胶等工业企业,开挖和整治沼泽地、沟渠、水井、下水道、潜涵、隧道,清除垃圾、污物、粪便等的作业单位,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于可能危及安全的隐患,督促其立即进行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出具体的整改方案,明确隐患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时间表,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发布部门:宁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07日 实施日期:2007年08月07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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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30
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3月)

为进一步完善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有效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和财政体制实际情况,提出我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如下:

一、下列跨统筹区转入人员,应将个人帐户基金转移至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1、经市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批准调入或引进我市,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2、经跨统筹区的集团企业批准,调入该集团企业在我市的所属单位,在我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3、跨统筹区在我市自主创业,已在我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劳动保障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合法证照,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我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人员;

4、曾在我市参保的南京户籍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就业后要求返回我市,其在我市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够大于其在外地的实际缴费年限,或在我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人员;

5、其他跨统筹区到我市就业,其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在我市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够满15年及15年以上的人员。

上述跨统筹区转入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转入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满规定年限(即上述1~4类不满10年,第5类不满15年)的,应按规定补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后,方可办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手续。

二、不符合以上接续条件的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原则上应保留在原参保地,继续在原参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其不愿意在原参保地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可视同新参保人员在我市新建社会保险关系;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内,将其在我市参保建立的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结算给本人,并终止其在我市的社会保险关系。

三、从外地跨统筹区转入我市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以下简称“五县区”)的人员,“五县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相关材料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四、在我省参加行业社会保险统筹的我市户籍人员、“五县区”转入市区人员、市区转入“五县区”人员,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其个人帐户基金同时转移。

五、对已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户籍关系仍在我市、到外地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的人员,原则上应当继续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人申请出具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如本人坚持要求将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外地,其返回我市时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六、自2003年7月1日至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已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跨统筹区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按本市标准计发;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原则上按参保地分段合并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最高不高于我市标准核定的待遇。

七、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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