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待遇的享有方式,按规定是在产前休假15天,是不支持提前休息两个月的。但因客观原因需要提前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如果女职工身体条件不允许继续参加工作的,根据病历资料、诊断或医疗建议,可以按病假处理,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
二、女职工身体条件允许而请假的,可以按事假处理,事假期间可以不支付工资。
三、上述时间持续到产假时间后,自动转为产假时间,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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