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合法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加班费按最低工资给,一般是不合法的。加班费的具体数额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决定,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但是一般情况下约定加班费的具体数额时,应注意: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得畸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且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以区别2000年版,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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